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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50元,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苏州市人社部门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注意,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人社部门呼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各级人社部门将结合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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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wzyou 发布于:2014-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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