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
用工方案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的通知》(苏人保监〔2014〕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我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百分之十的所有用工单位。
二、备案所需材料
1.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包括本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基本情况,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逐月进度安排和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办法等);
2.《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附件1);
3.《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附件2);
4.营业执照复印件。
用工单位按以上序号报送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
四、备案受理
由区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监察管辖权的规定,具体负责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受理及指导工作,出具《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及跟踪方案的执行情况。
各用工单位可向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备案材料,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的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汇总工作。
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在东渚、镇湖、通安、横塘、浒墅关镇(街道)、浒关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由市局负责受理。
五、相关要求
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三性”岗位的确定,需严格遵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辅助性岗位适用范围。
2.用工单位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在调整用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和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如果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发包等行为,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用工单位在调整用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所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附件:1. 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表
2. 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
3. 受理部门地址和电话
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2日